瑞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因私出国(境)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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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教人〔2019〕163号 瑞教人〔2019〕163号
瑞安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因私出国(境)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
各教育学区、各级各类学校: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因私出国(境)监督管理工作,提高出国(境)登记报备、证照管理、审批审核工作规范化水平,根据《关于开展因私出国(境)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》(瑞组发〔2019〕60号)精神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具体要求 (一)完善信息库。各学校(单位)要严格按照《瑞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登记报备及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瑞教人【2017】447号)所列登记备案人员范围,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登记备案工作。对新增调入、招录或调离、退休等人员变动后,须在5个工作日内,填写《因私出国(境)备案表》和《国家工作人员撤销登记表》,向组织人事科报送变更信息,完成报备(撤销)工作。 (二)保管要求。各学校(单位)要制定因私证件申领、收缴和保管制度,建立因私出国(境)证件保管台账,强化对证件的收缴和管理工作。因私出国(境)证件办妥后,如果暂时不出行,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校(单位)报告登记,并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上交集中保管,于出行前再从保管单位领用。回国(境)后,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上交因私出国(境)证件集中保管。超过规定时间1-5天的,半年内不予审批出国(境);超过规定时间6-10天的,一年内不予审批出国(境);超过规定时间11-15天内的,两年内不予审批出国(境);超过规定时间15天以上的,报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处理。 (三)审批程序。 1.证件申办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申办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件或因私出境港澳、台湾等地区需重新签注的,都须填写《关于同意***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》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同意后,再到教育局审批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。 2.证件申领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需出国(境)的,须填写《瑞安市教育系统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经批准同意后,方可领取证件,再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。 3.资格审查。已列入失信人员对象,原则上不予以申办出国(境)证件,已办理相关出国(境)证件的,原则上不予以审批出国(境)。 4.次数规定。原则上一年内因私出国(境)不超过2次;非节假日期间,以旅游为目的的出国(境)不得审批,确有看病、探望长期定居国(境)外的直系亲属或其他特殊情况的,凭单位准假单办理审批手续。 二、专项整治 (一)个人填报。各学校(单位)对照有关文件要求,组织本单位报备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填报《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因私出国(境)情况报告表》(附件1),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2016年1月1日以来因私出国(境)情况。填写完毕后在承诺栏签名,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。没有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因私出国(境)情况的,要进行“零报告”。并如实汇总填报《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因私出国(境)情况汇总审核表》(附件2)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5月7日前将电子稿发送至邮箱jyjzgk669999@163com,并留存备查。 (二)单位自查。各学校(单位)对照整治内容,对本单位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。严格按照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登记报备信息全面核对,及时更新。对个人报告表填报信息有出入或存在瞒报、漏报等违反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的,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,并根据调查结果,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,并于5月15日前将《出入境信息核查表》(附件3)和《因私出国(境)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》(附件4)电子稿发送至邮箱jyjzgk669999@163com,并妥善保管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数据材料。 (三)集中抽查。5-6月份,教育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集中抽查。检查发现的问题,将反馈单位责成整改,并视情进行通报。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,敷衍了事,导致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、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的,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附件:1.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因私出国(境)情况报告表 2.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因私出国(境)情况汇总审核表 3.出入境信息核查表 4.因私出国(境)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 5.《关于开展因私出国(境)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》(瑞组发〔2019〕60号) 瑞安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9日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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